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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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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演通论》:第九十六章 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一个典型的“知性逻辑”(而知性逻辑是典型的脊椎动物逻辑或后脊椎动物逻辑<参阅第八十九章>)。它既反映了源于“触机式”原始感应性的“定知”——有同一律为证;又反映了对“系统表象”所造成的混乱必须予以不自觉或自觉的“辨析”——有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辅助律为证(可参阅第六十八章);因此,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承上”者,在于“同一律”本来就是原始物质属性之间的对偶感应律或耦合律;“启下”者,在于“辅助律”其实就是对后衍系统表象的迷惘和梳理(无论这梳理是潜意识的本能梳理还是显意识的推理梳理)。
【实际上,矛盾律(即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在其逻辑源头上与同一律一样,皆可完成于潜意识的本能性辨析过程之中,只有被莱布尼兹和沃尔夫所附加的充足理由律(尤指其“充足性”而言)是有待在显意识中加以推敲的东西。而且,正是由于这“充足理由律”终究不得“充足”,才导致后来的理性逻辑得以衍生。
足见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着实是对“基础知性”或“本能知性”十分地道的探查,而其后的追加部分又着实是对“全体知性”十分地道的总结。】
不过,把上述“知性逻辑”命名为“形式逻辑”却是犯了视界狭隘与肤浅的双重错误,尽管它在专门研究逻辑(学)运行格律方面的确显得十分高明也十分有效。
首先(错误一),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推衍并不仅仅限于人类特有的概念化和命题化阶段,如前所述,既然知性逻辑是源自于脊椎动物的渐进逻辑模式(参考第九十一章),则形式化推衍的识辩判断过程就一定发生在概念和命题之前,即它一定先行呈现为动物知性表象上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等,而且这种知性表象形式(而非概念形式)及其即刻判断反应(而非命题推导)才是形式逻辑的主要应用方式(而非表达方式),即便在人类(的日常活动中)也是如此。
其次(错误二),鉴于一切感应性或感知性本身都是作为感应者或感知者的物的存在性所给定的一系列代偿属性,就像一切被感应性或被感知性都是作为被感应者或被感知者的物的存在性所给定的一系列代偿属性一样,如果说感应性或感知性的主观产物是某种属性耦合的形式或观念形式的话,则恰恰是这些**“形式”直接标志着感知主体的客观素质以及主、客体之间依存关系的自然本质**。换言之,感应“形式”或感知“形态”正是感应者或感知者之存在“性质”的完整体现,是谓“感应质态”或“感知质态”。
【这里所用的“质态”一词与卷一中的概念(参阅第四十三章)完全同义,只不过在卷一中我们是把“自然物”作为仿佛是客体的“对象”来看待,而在本卷中我们是把“自然物”作为“对象的对象”即主体来看待而已。读者可以这样设想**:**还原到感应的初始状态,作为“对象”或“客体”的质子与作为“对象的对象”或“主体”的电子,它们的“质态”或“质”与“态”之概念会有何不同?】
倘若一定要追查这个被称为“形式”的概念是怎样产生的,则只能说它完全是感知层次之分化和错动的产物。即处于代偿后位的“知”对前位的“感”发生了疑惑,以至于全然弄不明白“感何以会有所感”,进而也全然弄不明白“知何以会有所知”,于是将“感知之所能”(即“逻辑”)视为感知的“形式”,而将“感知之所得”(即“对象”)视为感知的“内容”,殊不知正是作为“形式”的“能知”决定着作为“内容”的“所知”,而“能知”本身(即“知的形式”)又受制于感知者自身的存在度和代偿度(即“在的性质”)之规定。
【如果不管“存在的性质”怎样决定了“能知的形式”,而只看“能知的形式”怎样决定了“所知的内容”,你就可以明白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决定内容”这个历来令人费解的思想渊源了。显然,这是对逻辑表层关系的灼见和洞察,却也是对逻辑深层本质的无知和误解。】
其实,所谓的“形式逻辑”就是停留在直观层次或直觉层次上的“知”,它以自身的感性属性去迎合对象的可感属性,从而实现了“知”的质态——也就是说,它不必对物质固定属性的直接耦合本身进行再处理,从而实现了“知”的静态完成。故此,它远比后来以它为对象或以它为基础表象的理性属性或理性逻辑要稳定得多,这种情形首先要求它的载体必须具有较强大的生存力度,即具有较为简单而稳定的生存方式。
【仍以蚊子为例**:**它那不理智的、本能的“行为逻辑”,正与它简单的生存依赖条件、强大的生殖繁衍能力相吻合,即它的“低感知度”正与它的“高存在度”相吻合。】
可见,“形式逻辑”的静态表观正体现着“知性载体”的相对稳定存态。
【至于亚里士多德对词项、命题和三段论的探讨,其间虽然始终贯穿着“定知”的规范,但这推论本身当然早已属于理性对知性的凡反思了。须知处于主、客体之间属性耦合的“知性”是不可能以“知的素材”以及“知性本身”为对象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本体的“自我意识”是理性逻辑的开端。】
精要分析
1. 核心要点
本章将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重新定位为生物进化过程中的“知性逻辑”,即脊椎动物阶段的感应代偿模式。王东岳指出形式逻辑的本质是物质原始感应属性的延续(“同一律”即感应耦合),并批判了将其局限于人类概念推演的狭隘视角,论证了“感应形式”实则是主体存在度下降后不得不具备的“存在质态”。
2. 关键解析
- 形式逻辑的生物学溯源:王东岳打破了逻辑学仅属于人类思维的传统观点。他认为“同一律”源于基本粒子或原始生物的“对偶感应”(A即A,如锁与钥的契合);而矛盾律、排中律则是为了处理神经系统复杂化后产生的“表象混乱”,是潜意识的本能辨析。
- 充足理由律的转折性:莱布尼兹补充的“充足理由律”被视为从“知性”(形式逻辑)向“理性”(辩证/动态逻辑)过渡的桥梁。因为理由永远无法“充足”,迫使思维不断追问,从而开启了理性的无限推导。
- 形式即内容,形式即质态:本章核心哲学观点在于解构“形式与内容”的二元对立。在《物演通论》体系下,所谓的逻辑“形式”(如人类的感知框架)并非外在于内容的容器,而是感应者自身“存在性”的体现。你的存在度决定了你的感知形式,进而决定了你能感知到的内容。因此,逻辑形式就是存在质态。
- 知性的静态稳定性:形式逻辑追求“定知”(确定的知识),这对应于存在度相对较高的生物(如脊椎动物、蚊子)。它们不需要理性的无限反思,只需完成直观的属性耦合即可生存。因此,形式逻辑比理性逻辑更稳固,也更原始。
3. 全文拆解
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一个典型的“知性逻辑”(而知性逻辑是典型的脊椎动物逻辑或后脊椎动物逻辑<参阅第八十九章>)。它既反映了源于“触机式”原始感应性的“定知”——有同一律为证;又反映了对“系统表象”所造成的混乱必须予以不自觉或自觉的“辨析”——有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辅助律为证(可参阅第六十八章);因此,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解读: 定义形式逻辑在“递弱代偿”演化链中的位置。它属于“知性”阶段(介于感性与理性之间,对应脊椎动物)。其核心“同一律”并非思维创造,而是物理化学反应中“特异性结合”的生物学升级(如抗原抗体反应的逻辑化)。辅助定律则是为了在复杂的感官表象中排除干扰,确立单一有效的反应对象。
“承上”者,在于“同一律”本来就是原始物质属性之间的对偶感应律或耦合律;“启下”者,在于“辅助律”其实就是对后衍系统表象的迷惘和梳理(无论这梳理是潜意识的本能梳理还是显意识的推理梳理)。
解读: 进一步解释其演化功能。“承上”指它是原始物质相互作用(耦合)的直接继承;“启下”指面对神经系统产生的纷繁复杂的假象(表象),需要通过逻辑律条进行修剪和确认,为后来更复杂的理性逻辑做准备。
【实际上,矛盾律(即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在其逻辑源头上与同一律一样,皆可完成于潜意识的本能性辨析过程之中,只有被莱布尼兹和沃尔夫所附加的充足理由律(尤指其“充足性”而言)是有待在显意识中加以推敲的东西。而且,正是由于这“充足理由律”终究不得“充足”,才导致后来的理性逻辑得以衍生。 足见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着实是对“基础知性”或“本能知性”十分地道的探查,而其后的追加部分又着实是对“全体知性”十分地道的总结。】
解读: 区分了逻辑律条的层级。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生物本能,动物也能做到(例如:那是食物,那不是毒药,不能既是食物又是毒药)。而“充足理由律”要求追问“为什么”,这是显意识层面的工作。因为万物的终极原因不可知(理由永远不充足),这迫使人类进入“理性”阶段去不断假设和证明。
不过,把上述“知性逻辑”命名为“形式逻辑”却是犯了视界狭隘与肤浅的双重错误,尽管它在专门研究逻辑(学)运行格律方面的确显得十分高明也十分有效。
解读: 批判传统学术界将“形式逻辑”视为仅仅研究思维形式的学科,认为这种命名遮蔽了逻辑的生物本体论本质。
首先(错误一),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推衍并不仅仅限于人类特有的概念化和命题化阶段,如前所述,既然知性逻辑是源自于脊椎动物的渐进逻辑模式(参考第九十一章),则形式化推衍的识辩判断过程就一定发生在概念和命题之前,即它一定先行呈现为动物知性表象上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等,而且这种知性表象形式(而非概念形式)及其即刻判断反应(而非命题推导)才是形式逻辑的主要应用方式(而非表达方式),即便在人类(的日常活动中)也是如此。
解读: 指出形式逻辑的非语言性。在人类发明语言(概念、命题)之前,动物就已经在使用这种逻辑处理信息了(如猎豹识别猎物的体态符号)。人类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瞬间判断(如躲避飞来的石头)用的也是这种前概念的“知性表象形式”,而非三段论推理。
其次(错误二),鉴于一切感应性或感知性本身都是作为感应者或感知者的物的存在性所给定的一系列代偿属性,就像一切被感应性或被感知性都是作为被感应者或被感知者的物的存在性所给定的一系列代偿属性一样,如果说感应性或感知性的主观产物是某种属性耦合的形式或观念形式的话,则恰恰是这些**“形式”直接标志着感知主体的客观素质以及主、客体之间依存关系的自然本质**。换言之,感应“形式”或感知“形态”正是感应者或感知者之存在“性质”的完整体现,是谓“感应质态”或“感知质态”。
解读: 这是本体论层面的深度剖析。通常认为“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王东岳指出,感知形式(如视觉、逻辑框架)本身就是主体作为一种特定“物”的客观属性(代偿属性)。你长成什么样(存在性质),你就拥有什么样的感知形式。因此,逻辑形式本质上是主体的“存在质态”。
【这里所用的“质态”一词与卷一中的概念(参阅第四十三章)完全同义,只不过在卷一中我们是把“自然物”作为仿佛是客体的“对象”来看待,而在本卷中我们是把“自然物”作为“对象的对象”即主体来看待而已。读者可以这样设想**:**还原到感应的初始状态,作为“对象”或“客体”的质子与作为“对象的对象”或“主体”的电子,它们的“质态”或“质”与“态”之概念会有何不同?】
解读: 通过物理学类比来消除主客体的绝对界限。电子与质子的感应关系(电磁力)就是它们的“质态”。同理,人与世界的逻辑感应关系,也是人的“质态”。
倘若一定要追查这个被称为“形式”的概念是怎样产生的,则只能说它完全是感知层次之分化和错动的产物。即处于代偿后位的“知”对前位的“感”发生了疑惑,以至于全然弄不明白“感何以会有所感”,进而也全然弄不明白“知何以会有所知”,于是将“感知之所能”(即“逻辑”)视为感知的“形式”,而将“感知之所得”(即“对象”)视为感知的“内容”,殊不知正是作为“形式”的“能知”决定着作为“内容”的“所知”,而“能知”本身(即“知的形式”)又受制于感知者自身的存在度和代偿度(即“在的性质”)之规定。
解读: 解释为什么人类会产生“形式与内容分离”的错觉。这是因为更高级的“知”(反思)无法理解基础的“感”(直观)是如何发生的,于是把感知的能力/框架抽象为“形式”,把感知到的结果当作“内容”。实际上,框架决定了结果,而框架本身是由生物的进化程度(代偿度)决定的。
【如果不管“存在的性质”怎样决定了“能知的形式”,而只看“能知的形式”怎样决定了“所知的内容”,你就可以明白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决定内容”这个历来令人费解的思想渊源了。显然,这是对逻辑表层关系的灼见和洞察,却也是对逻辑深层本质的无知和误解。】
解读: 评价亚里士多德。他看到了表象——“形式决定内容”(没有某种逻辑形式就无法认识某种内容),这是对的。但他没看到深层——“形式”本身是由“存在的性质”(即物演的代偿度)决定的。因此他的洞察只停留在表层。
其实,所谓的“形式逻辑”就是停留在直观层次或直觉层次上的“知”,它以自身的感性属性去迎合对象的可感属性,从而实现了“知”的质态——也就是说,它不必对物质固定属性的直接耦合本身进行再处理,从而实现了“知”的静态完成。故此,它远比后来以它为对象或以它为基础表象的理性属性或理性逻辑要稳定得多,这种情形首先要求它的载体必须具有较强大的生存力度,即具有较为简单而稳定的生存方式。
解读: 总结形式逻辑的特征:直观、静态、稳定。形式逻辑就是A=A,直接对应,不需要像理性逻辑那样去推理A为什么是A。这种简单的逻辑对应着生存压力较小、生存方式较稳定的物种。相比之下,人类需要复杂的理性逻辑,恰恰证明了人类的生存力度脆弱,生存环境动荡,原有的直观逻辑已不足以维系生存。
【仍以蚊子为例**:**它那不理智的、本能的“行为逻辑”,正与它简单的生存依赖条件、强大的生殖繁衍能力相吻合,即它的“低感知度”正与它的“高存在度”相吻合。】
解读: 举例佐证。蚊子的逻辑很简单(形式逻辑/知性逻辑),因为它存在度相对较高(繁殖力强,灭绝难)。它的低级逻辑完全够用。
可见,“形式逻辑”的静态表观正体现着“知性载体”的相对稳定存态。
解读: 结论:逻辑形式越简单、越静态,说明该物种的存在状态越稳定。
【至于亚里士多德对词项、命题和三段论的探讨,其间虽然始终贯穿着“定知”的规范,但这推论本身当然早已属于理性对知性的凡反思了。须知处于主、客体之间属性耦合的“知性”是不可能以“知的素材”以及“知性本身”为对象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本体的“自我意识”是理性逻辑的开端。】
解读: 区分“运用形式逻辑”和“研究形式逻辑”。动物和常人运用形式逻辑(知性),但亚里士多德研究形式逻辑(逻辑学),这已经是在运用“理性”反思“知性”了。当思维开始以思维本身为研究对象时,就进入了理性逻辑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