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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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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演通论》:第三十章 因果论
简单而偏于完善的本原因此同时是某种自性不足而又不甘于不足的原存之性质,也就是说,重要之处不在于那个作为“原存”的始基质料是什么,而在于导致原存不能保持为原存的根本因素是什么,这个导致原存不成其为原存的存在性质就是所谓的“存在”(即可以被感知或可以被容纳于观念中的多属性衍存物)之元因,也就是哲学史上久觅而无踪的那个“第一因”。
如前所述,这个“第一因”也就是演成整个存在的唯一因,因为它的特点正像所谓的“神”一样是一个自身永远最显完善的缺憾。
从较为完善之“因”推演出较不完善之“果”,“因”的强大和实在可见一斑。质言之,“因”伟大于“果”,故此足以成就“果”,而无须任何“因”以外之“外因”作为助力。因为那“因”就是存在本身,或者说就是那不足以存在而又不甘于不存在之存在因,而那“果”就是存续之果,即亦是存在本身或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的自存之代偿。
凡被视为“外因”者,皆由于那视者的狭隘,竟将连续而完整的存在本身或“存在因”(亦即“存在性”或“物自性”)弄的支离破碎。故曰“自因”(或“内因”,而“内因”终不如“自因”一词的用意确切)。
【休谟最早提出,因果联系纯属知觉印象在时空排列上的习惯性误解,即表现为恒常性的前后相随事件之间未必具有客观上的因果主导关系,这是相当精辟的洞见。但休谟没能揭示因果动势的深刻内涵和自然本质,反倒借此索性否认了外部世界的衍存序列,从而使知觉现象本身及其逻辑运动规则全都成了无可追究的人性特质。
透彻地讲,“因”只是一个代偿分化流程,这个分化流程使得后衍依存条件发生不间断的倍增效应,亦即使后衍事物逐步陷入多因素交织的递繁联系和复杂影响之下,结果导致任何局限性的因果分析终于一概不能成立。】
再论之,所谓“自因”,就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自主”态势,也就是存在者“不由自主”地必然趋于递弱发展的**“自涵”动因**,虽然,仿佛是这个动因造就了相应代偿的某种结果,但那个结果其实仍是同一动因的继续贯彻和自我表现,因而本质上没有“因”与“果”分别。
换言之,不是“因”转化为“果”以及“果”又转化为“因”,而是**“因”即为“果”,“果”即为“因”**。故此才说,“自因”一词终于又不及“自性”(或“物自性”)一词用意确切。
【所以,一般有“因”必有“果”,但“自因”却无须“自果”的措辞与之相对应。】
基于此,则进而还应纠正一个错误,即通常认为“果”依赖于“因”而存在,“因”则无须依赖于“果”,因为“因”早已是“成熟的果”,其实不然。须知正是由于这个“前因”之不足才导致“后果”来为之代偿,否则既不会有“后果”得以衍生,“前因”亦难能自存。
【一如没有分子的话,则外壳层电子不圆满的原子就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抽象;或者倘若没有社会,则生存性状渐趋残化的生物以及人类势必无可衍存(详见卷三)。所以才有“存在之所以存在”之说,和“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即‘前体存在’)”之说。】
斯宾诺莎正是从这个“自因”(causa sui)出发,认定一切存在都是被决定的,或者说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必然”,是为**“自由”的必然**。这个“自己由自己”的“必然”当然成为铁一样的“决定论”,因为自己对自己是无可选择的。即是说,自己作为自己原因的自由正是必然性的规定之所在。
【此项“自由”之概念其实是在谈“必然”之概念,二者本质上属于同一范畴(暂且限于消解康德第四组二律背反命题的狭义而言);与后文中之“能动性自由”、“社会性自由”等涉及康德第三组二律背反命题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又有相通之处,相通在由“自由的物理必然”演进为“必然的生物性自由”(消解康德第三组二律背反命题)。】
由无可选择的“自因”导演的“决定论”,说到底,就是在物自性或物的存在性这个最根本的基点上被“决定”。质言之,就是自然存在“决定”让自身继续存在下去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定。
这就是递弱代偿衍存法则的严峻性所在——一个彻底立足于存在的规律,或自身直接就是存在本身的规律,因而是宰制一切规律的规律。
精要分析
1. 核心要点
本章旨在通过重构“因果论”来确立递弱代偿原理的元哲学地位。王东岳指出,万物演化的**“第一因”并非某种实体,而是“存在度流失”这一根本性质(自性不足);“因”与“果”并非线性决定关系,而是同一存在流变过程的“自因”**(Self-Cause)体现,即前体因存在度流失(因)而必须衍生后体进行代偿(果),从而构成了一个自身决定自身的严密决定论系统。
2. 关键解析
本章的逻辑推演包含三个关键层次:
第一因的本体论定义: 传统哲学寻找的“第一因”通常被设想为神或某种基本粒子。王东岳将其定义为**“导致原存不能保持为原存的根本因素”**,即“存在度”的先天流失。这种“缺憾”是推动宇宙万物从简单向复杂演化的唯一动力。
“自因”与因果互释: 否定了“外因”的独立性,认为所谓外因只是人类认知的切割。宇宙是一个整体的“自因”系统。在此系统中,“因”(存在度的衰减)和“果”(代偿属性的增加)是同一事物的两面。更具颠覆性的是,作者提出**“果反过来维系因”**——如果没有后衍的代偿形态(果),残弱的前体(因)就无法延续。
绝对决定论与自由的消解: 借用斯宾诺莎的“自因”概念,论证了“自由即必然”。由于存在物无法选择自己的存在本质(即无法改变递弱的趋势),因此一切代偿行为(包括人类的意志自由)本质上都是被“求存”这一根本目标所强制规定的。递弱代偿法则因此被视为“宰制一切规律的规律”。
3. 全文拆解
简单而偏于完善的本原因此同时是某种自性不足而又不甘于不足的原存之性质,也就是说,重要之处不在于那个作为“原存”的始基质料是什么,而在于导致原存不能保持为原存的根本因素是什么,这个导致原存不成其为原存的存在性质就是所谓的“存在”(即可以被感知或可以被容纳于观念中的多属性衍存物)之元因,也就是哲学史上久觅而无踪的那个“第一因”。
解读: 这里重新定义了哲学的终极问题“第一因”。第一因不是物理学上的夸克或弦,也不是神学上的上帝,而是一种本体论上的状态——即“存在度的有限性”或“不圆满性”。正是因为原初存在(如基本粒子)虽然相对完善但仍有不足(自性不足),且必须维系存在(不甘于不足),才不得不发生演化。“匮乏”是万物生成的起点。
如前所述,这个“第一因”也就是演成整个存在的唯一因,因为它的特点正像所谓的“神”一样是一个自身永远最显完善的缺憾。
解读: “完善的缺憾”是一个辩证的说法。相对于后衍事物,元初存在存在度最高,所以最“完善”;但驱动它变化的动力却是它的“缺憾”(不稳定)。这个内在的动荡(递弱)是宇宙演化的唯一驱动力。
从较为完善之“因”推演出较不完善之“果”,“因”的强大和实在可见一斑。质言之,“因”伟大于“果”,故此足以成就“果”,而无须任何“因”以外之“外因”作为助力。因为那“因”就是存在本身,或者说就是那不足以存在而又不甘于不存在之存在因,而那“果”就是存续之果,即亦是存在本身或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的自存之代偿。
解读: 这里的“因”指代前体存在(如原子),“果”指代后衍存在(如分子)。前体存在度高(因大于果),后体存在度低。演化不需要外力推动,完全是由内部的“求存欲”(不甘于不存在)驱动的。“果”只是“因”为了活下去而生发出的代偿形式。
凡被视为“外因”者,皆由于那视者的狭隘,竟将连续而完整的存在本身或“存在因”(亦即“存在性”或“物自性”)弄的支离破碎。故曰“自因”(或“内因”,而“内因”终不如“自因”一词的用意确切)。
解读: 批判常规因果论中的“外因论”。在宇宙整体演化观下,万物同源同构,不存在真正的外部,所有变化都是存在系统内部自我分化、自我代偿的结果。“自因”强调了演化的自主性和封闭性。
【休谟最早提出,因果联系纯属知觉印象在时空排列上的习惯性误解……但休谟没能揭示因果动势的深刻内涵和自然本质,反倒借此索性否认了外部世界的衍存序列…… 透彻地讲,“因”只是一个代偿分化流程,这个分化流程使得后衍依存条件发生不间断的倍增效应……结果导致任何局限性的因果分析终于一概不能成立。】
解读: 对休谟不可知论的扬弃。王东岳承认休谟打破了机械因果论的迷信,但指出休谟没看到表象背后的深层逻辑。真正的“因”是代偿分化流程:随着演化,依存条件呈指数级增加(倍增效应),事物陷入极度复杂的网络中,线性的“A导致B”确实不再成立,取而代之的是整体性的系统依存。
再论之,所谓“自因”,就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自主”态势,也就是存在者“不由自主”地必然趋于递弱发展的**“自涵”动因**,虽然,仿佛是这个动因造就了相应代偿的某种结果,但那个结果其实仍是同一动因的继续贯彻和自我表现,因而本质上没有“因”与“果”分别。
解读: 深刻剖析“自因”。所谓自主,其实是“不由自主”——因为存在必然递弱,所以必然代偿。因(递弱)和果(代偿)本质上是一回事。就像硬币的两面,一面写着“变弱”,另一面必然写着“变繁”。
换言之,不是“因”转化为“果”以及“果”又转化为“因”,而是**“因”即为“果”,“果”即为“因”**。故此才说,“自因”一词终于又不及“自性”(或“物自性”)一词用意确切。
解读: 打破了因果的时间序列观,将其统一为属性论。因果不是转化的关系,而是同体共在的关系。万物的属性(果)就是其存在性(因)的展开。
【所以,一般有“因”必有“果”,但“自因”却无须“自果”的措辞与之相对应。】
解读: 因为“自因”本身就包含了结果,它是一个自足的循环系统,不需要另一个对立项。
基于此,则进而还应纠正一个错误,即通常认为“果”依赖于“因”而存在,“因”则无须依赖于“果”,因为“因”早已是“成熟的果”,其实不然。须知正是由于这个“前因”之不足才导致“后果”来为之代偿,否则既不会有“后果”得以衍生,“前因”亦难能自存。
解读: 这是一个极具洞察力的逆向思维。 通常认为孩子依赖父母,分子依赖原子。但王东岳指出,如果没有分子(后果)的结构保护,原子(前因)在特定条件下根本无法稳定存在。代偿(果)是前体(因)继续存在的必要条件。
【一如没有分子的话,则外壳层电子不圆满的原子就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抽象;或者倘若没有社会,则生存性状渐趋残化的生物以及人类势必无可衍存(详见卷三)。所以才有“存在之所以存在”之说,和“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即‘前体存在’)”之说。】
解读: 举例说明上述观点。单个原子是不稳定的(不圆满),必须结成分子才能存在;单个人是残弱的,必须结成社会才能生存。后衍的复杂结构是前体得以存续的**“救生圈”**。
斯宾诺莎正是从这个“自因”(causa sui)出发,认定一切存在都是被决定的,或者说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必然”,是为**“自由”的必然**。这个“自己由自己”的“必然”当然成为铁一样的“决定论”,因为自己对自己是无可选择的。即是说,自己作为自己原因的自由正是必然性的规定之所在。
解读: 引用斯宾诺莎来定性“自由意志”。所谓自由,只是顺应本性的必然。既然万物的本性是“递弱代偿”,那么万物(包括人)就没有选择不代偿、不求存的自由。这种“自己决定自己”实际上是最彻底的决定论——你无法跳出存在的逻辑。
【此项“自由”之概念其实是在谈“必然”之概念,二者本质上属于同一范畴……与后文中之“能动性自由”、“社会性自由”等涉及康德第三组二律背反命题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又有相通之处,相通在由“自由的物理必然”演进为“必然的生物性自由”……】
解读: 哲学注释。区分了本体论上的“自由”(即必然性)和伦理学/政治学上的“自由”(如意志自由)。但在《物演通论》体系下,后者只是前者的代偿形态,本质上仍然受制于求存的必然性。
由无可选择的“自因”导演的“决定论”,说到底,就是在物自性或物的存在性这个最根本的基点上被“决定”。质言之,就是自然存在“决定”让自身继续存在下去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定。
解读: 总结全章。宇宙间一切复杂的因果剧目,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导演,那就是**“求存”**。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万物被迫按照递弱代偿的路径演化,这是无可逃避的宿命。
这就是递弱代偿衍存法则的严峻性所在——一个彻底立足于存在的规律,或自身直接就是存在本身的规律,因而是宰制一切规律的规律。
解读: 将递弱代偿原理提升至元规律(Meta-law)的高度。物理学、生物学、社会学的规律都是特定阶段的局部规律,而支配这些规律背后的总法则是:存在度流失引发代偿增加。这是理解整个哲学体系逻辑强制力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