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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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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演通论》:第六十七章 知识的规定性
那么,武断之知可否谓之为“知”?或者问得更贴切一些,即武断之知如何成其为“知”?
这个问题可以借助于反证的方法来求解,即通过抽掉那个潜在的武断基础,看看“认识”的格局还能否达成。
哲学上一般是这样划分的:指谓具体之对象或存在物的学问乃为一般的学问或科学的学问,而对“指谓”本身加以指谓的学问就是哲学或形而上学。
前者是在形而上之中求知,后者是对形而上本身研修;前者表达为指谓存在的存在者与指谓对象(即“感应对象”)的依存关系,后者表达为指谓存在的存在者对自身状态(即“感应属性”)的自我意识。
然而,这里马上发生了一个悖论——
作为前者,他虽然自以为知道自己所关注的“对象”为何物,但由于他全然不知自己借以关注对象的那个“关注”本身为何物,即不知自身之**“能指”如何作用于“所指”**,因而其“所指”究竟为何物到底仍旧是一个疑团;
【所以,纵然是身为科学泰斗的爱因斯坦亦不太那么自信,故有斯言:“一切科学,不论自然科学还是心理学,其目的都在于使我们的经验互相协调并将它们纳入逻辑体系。”(引自《相对论的意义》)显然,此处已先有一个必须对“经验”和“逻辑体系”之类的东西加以澄清的问题存在。】
作为后者,他其实根本找不见那个形而上的“能指”本身,一如眼睛看不见眼球自己一样,他所谓的“能指”必是已经包含着某种“所指”的“能指”,就像一旦说到“视力”(“能视”)必得借助于某个“所视”才可以将“能视”抽象出来一样。
既往那些具体化了的“能指”(如知性、逻辑、精神等等)因此皆已成为“所指”,犹如眼睛一旦看到了“眼球”,那眼球对于“能视者”来说已是摆在解剖台上的“所视”而不是“能视”了。
【所以,从柏拉图到贝克莱,举凡企图以究察“能指”来澄清“所指”者,非但未能说明“能指何以能指”,反而终于连“所指”与“能指”何者真存都一概迷失了。
为此,维特格斯坦不无道理地指出,“形而上学的主体”(此处不是指“人、人体或心理学上所说的人的灵魂”《逻辑哲学论》(5.641),而是指“形而上本身”或“能指”)是缺乏真值条件或真值函项的无意义命题或假命题;“命题能表述整个实在,但它们不能表述它们为了能表述实在而必须和实在共有的东西——即逻辑形式”(4.12),因此属于“不可说,而是显示其自己”(5.26)的东西,而“真命题之总和即是全部自然科学”(4.11)。】
结果,我们终于陷入了一无所知。
【反之,假若爱因斯坦或维特格斯坦不去对那个“潜在的武断”加以质疑,则知者非但无疑于其“知”,通常倒是自以为这个一时所得的“武断之知”就是不容置疑的“真理显现”。】
于是,可以肯定地说:恰恰是武断才成全了“知”。
精要分析
1. 核心要点
本章旨在通过反证法揭示“知识”的本质:武断性不仅不是知识的瑕疵,反而是知识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 如果抽离了主体先验的、武断的逻辑架构(能指),无论是科学(指向对象)还是哲学(指向自身)都将陷入无法认知的悖论,从而证明“知”本质上是一种维系生存的主观扭曲,而非对客观真理的如实反映。
2. 关键解析
本章的论证逻辑极其严密,主要围绕“能指”(主体认知能力/属性)与“所指”(被认知的对象)的关系展开:
- 科学的盲区:科学(一般的学问)是在既定的认知框架(形而上之中)内运作。它预设了认知工具的有效性,只关注对象。但因为它不审视认知工具本身(即“能指”),它所获得的“知识”其实建立在未被检验的“武断”基础之上。
- 哲学的困境:哲学试图审视认知工具本身(形而上本身),即试图让“能指”变成“所指”。但这会导致“能指”的异化——就像眼睛看不见眼睛本身,一旦看见了(如在镜子或解剖台上),那个“眼睛”就已经变成了被看的对象,不再是那个正在看的“能指”了。
- 维特根斯坦的佐证:引用维特根斯坦旨在说明,那个真正的认知主体(形而上主体)是世界的界限,而不是世界内的内容,因此是“不可说”的。
- 递弱代偿的推演:王东岳在此强调,人类所谓的“真理”或“知识”,实则是建立在物演分化赋予我们的特定感应属性(即“武断”)之上的。这种武断是求存的代偿工具,一旦抽掉这个武断的基础,试图追求绝对客观,知识系统就会瞬间崩塌。
3. 全文拆解
那么,武断之知可否谓之为“知”?或者问得更贴切一些,即武断之知如何成其为“知”?
解读: 作者在此提出核心设问。在传统认识论中,“武断”通常被视为知识的对立面(主观臆断)。但在《物演通论》体系下,所有的“知”都是主体感应属性的代偿,本质上必然是主观和武断的。这里要探讨的是,这种“非真理”的武断属性是如何构建出我们确信无疑的“知识”体系的。
这个问题可以借助于反证的方法来求解,即通过抽掉那个潜在的武断基础,看看“认识”的格局还能否达成。
解读: 方法论说明。作者打算通过“去武断化”的思想实验来验证:如果我们不依赖先验的主观规定性,究竟还能不能产生“认识”?如果不能,则证明“武断”是“知”的基石。
哲学上一般是这样划分的:指谓具体之对象或存在物的学问乃为一般的学问或科学的学问,而对“指谓”本身加以指谓的学问就是哲学或形而上学。
解读: 定义科学与哲学的边界。科学关注的是“被指出的东西”(对象/What),属于一阶认知;哲学关注的是“指出的动作/逻辑”(如何指/How),属于二阶认知(对认知的认知)。
前者是在形而上之中求知,后者是对形而上本身研修;前者表达为指谓存在的存在者与指谓对象(即“感应对象”)的依存关系,后者表达为指谓存在的存在者对自身状态(即“感应属性”)的自我意识。
解读:
- 科学(前者):默认接受了先验的逻辑框架(形而上之中),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依存互动。它不质疑眼镜的颜色,只描述看到的景象。
- 哲学(后者):试图研究那个逻辑框架本身(形而上本身),即主体试图反观自己的“感应属性”(比如人类的理性、逻辑、感官结构)。
然而,这里马上发生了一个悖论——
作为前者,他虽然自以为知道自己所关注的“对象”为何物,但由于他全然不知自己借以关注对象的那个“关注”本身为何物,即不知自身之**“能指”如何作用于“所指”**,因而其“所指”究竟为何物到底仍旧是一个疑团;
解读: 科学的悖论。 科学家用“感官”和“逻辑”去研究世界,但他如果不了解“感官”和“逻辑”是如何加工信息的(即能指如何作用于所指),他就无法保证他看到的“对象”是真实的。这就像一个人戴着有色眼镜看世界,却不知道眼镜是有色的,那么他对世界颜色的描述就是可疑的。
【所以,纵然是身为科学泰斗的爱因斯坦亦不太那么自信,故有斯言:“一切科学,不论自然科学还是心理学,其目的都在于使我们的经验互相协调并将它们纳入逻辑体系。”(引自《相对论的意义》)显然,此处已先有一个必须对“经验”和“逻辑体系”之类的东西加以澄清的问题存在。】
解读: 引用爱因斯坦来佐证科学的局限性。爱因斯坦承认科学只是在整理“经验”,使其符合“逻辑体系”。这暗示了科学并非揭示客观本体,而是整理主观表象。而“经验”和“逻辑”本身的来源和有效性,科学是无法自证的。
作为后者,他其实根本找不见那个形而上的“能指”本身,一如眼睛看不见眼球自己一样,他所谓的“能指”必是已经包含着某种“所指”的“能指”,就像一旦说到“视力”(“能视”)必得借助于某个“所视”才可以将“能视”抽象出来一样。
解读: 哲学的悖论(核心难点)。 哲学试图捕捉“能指”(认知的原发功能),但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能指”是动作的发起者,一旦你试图观察它,它就变成了被观察的对象(所指)。就像眼睛只能看见外部物体,看不见眼睛自己(除非照镜子,但镜中像是“所指”,而非正在看的“能指”)。纯粹的“知”是无法被“知”到的。
既往那些具体化了的“能指”(如知性、逻辑、精神等等)因此皆已成为“所指”,犹如眼睛一旦看到了“眼球”,那眼球对于“能视者”来说已是摆在解剖台上的“所视”而不是“能视”了。
解读: 进一步阐释。当我们把“逻辑”、“精神”当作研究对象时,它们就已经不再是那个鲜活的、正在运作的认知主体了,而是变成了僵死的概念(尸体)。我们研究的是“关于思维的概念”,而不是“思维本身”。
【所以,从柏拉图到贝克莱,举凡企图以究察“能指”来澄清“所指”者,非但未能说明“能指何以能指”,反而终于连“所指”与“能指”何者真存都一概迷失了。
为此,维特格斯坦不无道理地指出,“形而上学的主体”(此处不是指“人、人体或心理学上所说的人的灵魂”《逻辑哲学论》(5.641),而是指“形而上本身”或“能指”)是缺乏真值条件或真值函项的无意义命题或假命题;“命题能表述整个实在,但它们不能表述它们为了能表述实在而必须和实在共有的东西——即逻辑形式”(4.12),因此属于“不可说,而是显示其自己”(5.26)的东西,而“真命题之总和即是全部自然科学”(4.11)。】
解读: 借维特根斯坦宣告传统形而上学的死刑。
- 任何试图解释“认知主体”的尝试都会失败,因为主体是逻辑的边界,而不是逻辑内的对象。
- 语言(逻辑形式)可以描述世界,但不能描述“描述世界的方式”本身。
- 因此,那个武断的认知前提(能指/形而上主体)是“不可说”的,只能通过认知活动“显示”出来。
结果,我们终于陷入了一无所知。
解读: 推导结论。如果我们执着于要先搞清楚“认知工具”的绝对真理性(去掉武断),再进行认知,我们就会发现工具本身不可知(哲学死路),进而导致工具所加工出的对象也不可靠(科学死路)。若不接受“武断”,人类将没有任何知识可言。
【反之,假若爱因斯坦或维特格斯坦不去对那个“潜在的武断”加以质疑,则知者非但无疑于其“知”,通常倒是自以为这个一时所得的“武断之知”就是不容置疑的“真理显现”。】
解读: 这就是人类常态。我们之所以觉得自己“懂”了,是因为我们盲目自信,不去质疑那个先验的、武断的认知框架。这种“不质疑”是生存所必需的麻醉剂。
于是,可以肯定地说:恰恰是武断才成全了“知”。
解读: 全章总结。 “知”不是客观真理的反映,而是主体基于自身特定存在度(弱化状态)所产生的特定感应属性。这种属性必须是“武断”的(即特定的扭曲和规定),才能将混乱的外部信息整理成有序的、可供生存依赖的“知识”。 武断性是感应属性的本质规定,没有武断,就没有对象,也就没有知识。 这完美契合“递弱代偿”原理:存在度越低,为了代偿生存,其感应属性(知)必须越发武断和精密,从而构建出一个越发庞大(但也越发虚假)的“知”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