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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定义

原文

《物演通论》:第六十九章 知识的定义

倘若认识之路果然基于武断,则“真理”之达成就不可能仅与“认识”相关,而应该更与某种制约着“武断”本身的因素相关

【从某种意义上讲,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就是对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所给出的逻辑学旁证,或者也可以发过来说,正是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构成了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得以发生的深在原因。】

换言之,使武断得以武断的前提正在于知者自身的存在本质

存在使“知”成为“武断”,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代偿度****的规定性的“武断”;武断使“知者”成为“在者”,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存在度的规定性的“在者”。

于是,对“知”之本身,开始有了一个基本的定义:即“知者”之所“知”,无非限于“在者”之所“在”。质言之,知者只能获知与自身之存在程度相关的要素;而且只能以与自身之代偿程度相关的方式求取其知。

前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范围或**“所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在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1.13〉,维特格斯坦用以梳理其“逻辑实证”的“图式论”才能够成立。】

后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方式或**“能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个人存在的“纯粹的个别的主观性”,克尔凯郭尔用以对抗笛卡儿的那个反命题“我思故我在”才能够成立。】

一言以蔽之,“所知”与“能知”盖出于知者的存在规定性或曰存在性的度的规定之制约。【即“非知”对“知”的制约,“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亦即“存在动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尽管这个制约要素并不直接呈现于逻辑之中。(有哥德尔第二定理为证)】

也就是说,“知”不论把自身呈现为“所知”抑或“能知”,都未曾真正显示出知的规定性知性的本原

因此,前章之所述,不是说我们一无所知,而是说我们对“知”本身尚一无所知。苏格拉底曾经自谦地宣称,“我知道我一无所知”,大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醒人们应该小心对知的无知


精要分析

1. 核心要点

本章对“知识”进行了基于“递弱代偿”原理的本体论定义:知识并非对客观世界的真理反映,而是存在者基于自身“存在度”缺失而产生的“代偿性规定”。知者所能获知的内容范围(所知)和获知的方式(能知),完全被其在自然演化链条中的特定位置(即其存在本性)所严厉制约。


2. 关键解析

本章是《物演通论》认识论部分的关键转折点,从“知”的现象深入到“知”的本原:

  1. 武断与制约的辩证关系:王东岳指出,既然感官和理性是主观“武断”的(即不是客观镜像),那么这种武断一定受到某种更深层的“自然规定”制约。这个制约就是“存在”本身。
  2. “知”与“在”的对应公式
    • 所知(知的范围) = 对应于存在度(存在程度)。主体越弱,感应范围(所知)必须越广越深,以维持生存。
    • 能知(知的方式) = 对应于代偿度(代偿程度)。主体越弱,其感知结构(能知)必须越复杂、越精密。
  3. 对哲学史的统摄:本章借用哥德尔、维特根斯坦、克尔凯郭尔和苏格拉底的观点,指出这些先哲虽然触及了“理性有边界”或“主体性先行”的表象,但只有在“递弱代偿”的框架下,才能解释为什么会有这些边界和主观性——即“非知(存在)”决定了“知”。

3. 全文拆解

倘若认识之路果然基于武断,则“真理”之达成就不可能仅与“认识”相关,而应该更与某种制约着“武断”本身的因素相关

解读: 此处承接前文,既定感官和逻辑并非客观反映(即“武断”),那么所谓的“真理”或有效知识,其有效性来源就不在知识系统内部,而在系统之外。这个外部因素必须是某种强制性的自然律。


【从某种意义上讲,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就是对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所给出的逻辑学旁证,或者也可以发过来说,正是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构成了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得以发生的深在原因。】

解读: 哥德尔定理证明了形式系统无法在系统内部自证其完备性。王东岳借此类比:精神(逻辑)系统无法解释精神本身,制约逻辑有效性的“元逻辑”在于“存在”系统。不是逻辑决定世界,而是存在的匮乏决定了逻辑的形态。


换言之,使武断得以武断的前提正在于知者自身的存在本质

解读: 为什么我们会这样“主观”地看世界?这是由我们是什么样的“物种”(存在本质)决定的。我们的感知方式是为了求存而进化出的特定形态。


存在使“知”成为“武断”,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代偿度****的规定性的“武断”;武断使“知者”成为“在者”,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存在度的规定性的“在者”。

解读: 这是一个双向互构的过程:

  1. 存在→知:因为存在度下降(越来越弱),不得不产生某种程度的精神代偿(知),这种代偿注定是扭曲的、主观的(武断)。
  2. 知→存在:正是凭借这种主观的判断(武断),虚弱的知者才能在自然界中确立自己的位置,勉强维持生存(成为在者)。

于是,对“知”之本身,开始有了一个基本的定义:即“知者”之所“知”,无非限于“在者”之所“在”。质言之,知者只能获知与自身之存在程度相关的要素;而且只能以与自身之代偿程度相关的方式求取其知。

解读: 这是本章最核心的定义。 知识不是对世界的全息摄影,而是主体生存境遇的投影。

  1. 你只能感知到那些与你生存(存在程度)切身相关的要素(例如扁虱只能感知丁酸味和温度,感知不到风景)。
  2. 你只能用你那个进化阶段所具备的生理/心理结构(代偿程度)去处理信息(例如人类必须用逻辑,而低等生物只用感应)。

前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范围或**“所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在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1.13〉,维特格斯坦用以梳理其“逻辑实证”的“图式论”才能够成立。】

解读: “所知”的边界就是生存的边界。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逻辑的边界就是世界的边界,王东岳认为,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你的存在度规定了你的感应圈(Umwelt),在这个圈之外的“事实”,对你而言是不存在的。


后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方式或**“能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个人存在的“纯粹的个别的主观性”,克尔凯郭尔用以对抗笛卡儿的那个反命题“我思故我在”才能够成立。】

解读: “能知”的形态(如感性、知性、理性)是由存在度决定的。笛卡儿说“我思故我在”(把思考作为存在的证明),克尔凯郭尔强调“先有存在才有思想”。王东岳进一步指出:是因为存在度太低(弱化),才不得不通过“思”(精神代偿)来维持存在。


一言以蔽之,“所知”与“能知”盖出于知者的存在规定性或曰存在性的度的规定之制约。【即“非知”对“知”的制约,“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亦即“存在动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尽管这个制约要素并不直接呈现于逻辑之中。(有哥德尔第二定理为证)】

解读: 总结并升华:知识的本质被“非知识”的因素控制。逻辑本身看不见控制它的那只手,那只手就是“物演”的动势。我们在逻辑内部推演得再完美,也跳不出“求存”这个前逻辑的生物学限定。


也就是说,“知”不论把自身呈现为“所知”抑或“能知”,都未曾真正显示出知的规定性知性的本原

解读: 当我们在这个世界上运用知识(无论对象是什么,用什么方法)时,我们通常只是在使用知识,而没有看清知识系统本身是被什么决定的。


因此,前章之所述,不是说我们一无所知,而是说我们对“知”本身尚一无所知。苏格拉底曾经自谦地宣称,“我知道我一无所知”,大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醒人们应该小心对知的无知

解读: 这里的“一无所知”有两层含义:

  1. 对于客观真理(本体),我们因主观代偿而永远无法触及,故曰无知。
  2. 更深层的是,人类几千年来一直在运用理性,却不知道“理性”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不知道它仅仅是弱化物种的求存工具,而非真理的探照灯。这才是苏格拉底式“无知之知”在《物演通论》中的现代回响。

基于 Gemini 3 Pro 深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