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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存在的本质

原文

《物演通论》:第七十一章 精神存在的本质

凡有限的存在必属衍动性存在,反过来说也一样,凡属衍动性存在者必是有限的存在者。即是说,任何有限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一律不可能作为存在的元质或绝对的存在而存在。

【如卷一所述,一切所谓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就其“形式”或“形态”而言,都已经是存在的“属性”了。

唯有奇点前的未分化存在才是没有任何属性、亦即连“形式”或“形态”都无从谈起的高“度”存在(指存在度极高以至没有任何属性代偿的那种存在),而由于一切感应或感知都只是对属性有所感,故此,对于无属性或前属性的所谓“绝对存在”,才真正是我们没有资格议论的存在。

至于感应和感知为什么只能对属性有所感,随后即谈。】

这道理很简单:所谓有限状态就是具有临界关系的特定状态,其前向临界面是它的衍生之源,其后向临界面是它的代偿转化或失代偿终结的归宿

精神存在既然如前所述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质态有限存在形态的属性代偿,则它必有一个从异己状态向自身状态演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就形成本体论意义上的精神规定性,而且,严格地讲,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涉及所谓“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规定性或物质规定性”。

【注意:我所谓的“前”,一般是指某种特定衍存状态的原始前体;我所谓的“后”一般是指某种演化派生进程的当下状态;即是说,“发展”只能沿着从“原始前体物态”向“后衍进化产物”的不可逆方向“向后发展”,尽管有时我又不得不照顾到中文的表意习惯而偶或将其说成“向前发展”。

诸此讲法及其单向度演动的义理在全书中是一贯的。】

也就是说,不管精神载体如何只能从“精神本体”(此处特指“形而上学的禁闭”)出发才有望追溯到决定着精神存在的存在前因,精神存在终究不能成为“存在的本体”。

【所以,在本书卷一的开题性论证中,我们宁可从“所知”出发而不从“能知”出发,宁可从“所知中间接提示的存在性”出发而不从“所知中直接给出的存在”出发,就是为了避免陷入“从非本体的精神出发去探求作为本体的存在”这样一种悖论之中。

至于“存在性”(指对“存在性”这一概念的理性抽象和逻辑处理)何以就可能逃脱或不可能逃脱“精神观照对客观存在的扭曲”,我将在本卷中随后予以答复。】

为了阐明上述说法的意蕴,就得返回到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原理上来才好讨论,有必要再次强调的是,这项原理来自于对有限区间内的存在态势及其存在本性进行符合逻辑的现实总结,因而它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以作为某种演绎根据的根据性。

依据递弱代偿原理,任何具体存在者的存在效价或存在度都将不免趋向衰减,从而要求必须有相应程度的属性代偿以维系存续,这个代偿过程即造成物存形态的变迁,并将存在效价不足的本性缺憾逐级放大,由于这一进程不可逆转地长此推演,终于导致属性代偿的形态发展到十分复杂的程度,是为精神存在的渊源

可见,精神现象完全是自然物存演历的一个派生产物,而且它那令人迷茫的复杂性恰恰标志着自身作为终端属性存****在自然本原存在之间日趋背离和日渐遥远的距离尺度

基于此,前述所谓“认知活动的武断形态”原本并不是一个逻辑运用的问题,而是在思维逻辑甚至感官感觉尚未发生以前,就已被自然物质的衍存法则贯彻下来的存在状态的继续


精要分析

这是对《物演通论》第七十一章的深度解析。本章处于全书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旨在运用“递弱代偿”原理,将“精神”(意识/感知)从神坛上拉下来,将其还原为物质演化的自然产物和代偿属性。

1. 核心要点

本章的核心洞见在于确立了精神的本体论地位:精神并非独立于物质之外的绝对实体,而是物质存在度衰减后,为了维系生存而产生的一种终极属性代偿。精神的复杂性并非其优越性的证明,反而是其存在度极低、距离自然本原极远的标志,其主观武断性是物质衍存法则的必然结果。


2. 关键解析

本章的论证逻辑主要围绕以下三个关键概念展开:

  1. 有限性与属性化:王东岳指出,任何“具体存在”都是有限的衍生物。一旦有了“形式”或“形态”,就不再是元质的绝对存在,而是属性化的代偿存在。精神作为一种特定的存在形态,本质上就是一种属性。
  2. 精神的演化矢量:精神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有一个从“异己状态”(前精神的物质状态)向“自身状态”演化的过程。这个过程遵循递弱代偿原理:存在度衰减 $\rightarrow$ 属性代偿增强 $\rightarrow$ 精神产生。因此,精神是演化的“后果”,绝非存在的“前因”或“本体”。
  3. 复杂性即距离:这是王东岳哲学的独特推论。精神现象的极度复杂性,恰恰说明它作为“后衍存在”,与“元在”(本原)之间的距离最远。精神越复杂,意味着其背后的存在效价越低,必须依赖极其繁复的感知结构来代偿。因此,精神天然带有“武断性”(扭曲客观以适应求存),这是存在本身的法则,而非思维的逻辑错误。

3. 全文拆解

凡有限的存在必属衍动性存在,反过来说也一样,凡属衍动性存在者必是有限的存在者。即是说,任何有限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一律不可能作为存在的元质或绝对的存在而存在。

解读: 只有“无限”的、未分化的奇点才是绝对的。一旦分化为具体的万物(有限),它就必然是演化运动的产物(衍动性)。因此,任何有形象、有具体形态的东西(包括我们的大脑和精神结构),都只是现象界的“属性”,而不是本体界的“元质”。


【如卷一所述,一切所谓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就其“形式”或“形态”而言,都已经是存在的“属性”了。 唯有奇点前的未分化存在才是没有任何属性、亦即连“形式”或“形态”都无从谈起的高“度”存在(指存在度极高以至没有任何属性代偿的那种存在),而由于一切感应或感知都只是对属性有所感,故此,对于无属性或前属性的所谓“绝对存在”,才真正是我们没有资格议论的存在。 至于感应和感知为什么只能对属性有所感,随后即谈。】

解读: 此处重申卷一的本体论基础:形式即属性,属性即代偿。绝对的“在”(存在度最高)是无属性的,因此也是不可感知的(感应只能对应属性)。我们能感知到的,必然是虚弱的、需要代偿的“属性存在”。这就预示了精神(感知)本身就是一种处理“属性”的代偿工具,它永远无法直达绝对的本真。


这道理很简单:所谓有限状态就是具有临界关系的特定状态,其前向临界面是它的衍生之源,其后向临界面是它的代偿转化或失代偿终结的归宿

解读: 定义“有限存在”的时间和逻辑边界。任何具体事物都夹在中间:前面是生它的源头(存在度更高的前体),后面是它要演化成的样子或灭亡的终点(代偿或失代偿)。精神作为有限存在,也必然受此规律约束。


精神存在既然如前所述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质态有限存在形态的属性代偿,则它必有一个从异己状态向自身状态演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就形成本体论意义上的精神规定性,而且,严格地讲,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涉及所谓“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规定性或物质规定性”。

解读: 精神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是从“非精神”的物质(异己状态)演化而来的。要理解精神的本质(精神规定性),必须把它放回物质演化的链条中去考察。如果不承认精神是物质衍存的代偿产物,就无法真正讨论本体论。


【注意:我所谓的“前”,一般是指某种特定衍存状态的原始前体;我所谓的“后”一般是指某种演化派生进程的当下状态;即是说,“发展”只能沿着从“原始前体物态”向“后衍进化产物”的不可逆方向“向后发展”,尽管有时我又不得不照顾到中文的表意习惯而偶或将其说成“向前发展”。 诸此讲法及其单向度演动的义理在全书中是一贯的。】

解读: 作者厘清术语,防止歧义。在《物演通论》中,时间轴的“前”指代古老、原始、存在度高;“后”指代未来、新生、存在度低。演化是“向后”跌落的过程,即“递弱”的过程。


也就是说,不管精神载体如何只能从“精神本体”(此处特指“形而上学的禁闭”)出发才有望追溯到决定着精神存在的存在前因,精神存在终究不能成为“存在的本体”。

解读: 这是一个认识论的难点:我们虽然只能用“精神”去思考,仿佛精神是一切的起点(形而上学的禁闭),但逻辑上必须承认,精神本身不是本体,它只是探索本体的工具。精神不能自证为世界的本源。


【所以,在本书卷一的开题性论证中,我们宁可从“所知”出发而不从“能知”出发,宁可从“所知中间接提示的存在性”出发而不从“所知中直接给出的存在”出发,就是为了避免陷入“从非本体的精神出发去探求作为本体的存在”这样一种悖论之中。 至于“存在性”(指对“存在性”这一概念的理性抽象和逻辑处理)何以就可能逃脱或不可能逃脱“精神观照对客观存在的扭曲”,我将在本卷中随后予以答复。】

解读: 解释了全书的方法论。不从笛卡尔式的“我思”(能知)出发,而是从被感知的万物演化规律(所知)出发。因为如果从“我思”出发,就永远跳不出主观唯心主义的圈套。作者试图通过分析“所知”背后的演化逻辑(存在性),来反推存在的本质。


为了阐明上述说法的意蕴,就得返回到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原理上来才好讨论,有必要再次强调的是,这项原理来自于对有限区间内的存在态势及其存在本性进行符合逻辑的现实总结,因而它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以作为某种演绎根据的根据性。

解读: 强调“递弱代偿”原理并非凭空臆造,而是对自然界演化事实(物理、化学、生物演化)的归纳总结。因为它是对事实的总结,所以可以用作推导精神本质的逻辑基石。


依据递弱代偿原理,任何具体存在者的存在效价或存在度都将不免趋向衰减,从而要求必须有相应程度的属性代偿以维系存续,这个代偿过程即造成物存形态的变迁,并将存在效价不足的本性缺憾逐级放大,由于这一进程不可逆转地长此推演,终于导致属性代偿的形态发展到十分复杂的程度,是为精神存在的渊源

解读: 这是本章最关键的推论。 精神是如何产生的?路径如下:

  1. 存在度衰减(越来越弱)。
  2. 需要更多属性来代偿(为了活下去)。
  3. 物质形态发生变迁(从无机到有机到生物)。
  4. 本性缺憾被放大(越来越依赖外物)。
  5. 代偿形态极其复杂化 $\rightarrow$ 最终出现了“精神”这种最高级的代偿属性。 结论:精神是弱化至极的产物。

可见,精神现象完全是自然物存演历的一个派生产物,而且它那令人迷茫的复杂性恰恰标志着自身作为终端属性存在自然本原存在之间日趋背离和日渐遥远的距离尺度

解读: 颠覆了传统对“精神/智慧”的崇拜。精神的复杂不是因为它高级,而是因为它离“道”(本原)最远,需要最繁琐的手段来维持生存。复杂性是衡量“失真度”的尺子:越复杂,离真实越远。


基于此,前述所谓“认知活动的武断形态”原本并不是一个逻辑运用的问题,而是在思维逻辑甚至感官感觉尚未发生以前,就已被自然物质的衍存法则贯彻下来的存在状态的继续

解读: 总结并定性: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主观性和武断性(如必须把光波看成颜色),不是逻辑错误,而是“本体性”的宿命。因为我们作为一种极度残弱的后衍存在,必须以某种扭曲(武断)的方式处理信息才能存活。这种“武断”是物质演化法则(衍存法则)强加给精神的,先于逻辑而存在。

基于 Gemini 3 Pro 深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