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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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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演通论》:第八十五章 重新定义对象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对感应或感知中的所谓“世界体系”重新予以审视。因为它既不像广义上的科学所假定的那样是纯客观的东西,也不像内省式的哲学所认定的那样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在它之中正体现着纯主观的认知表象怎样被纯客观的衍存序列所规定。
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对既往惯用的一系列概念给出另外的阐发。
对象——是被主体的感应性或感知性简约化了的虚拟客体,是客体的可感属性的变态集合,也是客体被引出到主体中或主体被引入到客体中的仅有依据。
由于这种“依据”有可能只是某些深在的超验的真正根据的向导性联带媒介(或曰**“属性耦合媒介”**),所以感知中和逻辑中的一切“根据”暂时都暗含着不足为凭之嫌。直到感应者的存在度下降到某一相应的代偿度增量上,从而使对象的对象性亦随之延展到该深在根据的位点或程度上为止。
即使如此,对象本身仍不能明示其可根据性或确定性,因为感知者并不能由以获悉对象性进一步延展的后果,此乃认知的不确定性或武断性无论如何都无法消除的原因之一。
【维特格斯坦晚年探讨的“确定性”问题与“生活形式”之关系,就是对上述“可根据性”与“感应者的存在性状态”之间关系的隐约直觉。】
显然,全部的问题在于,“对象”是如何被“对”成为“象”的,即必须考察对象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实际上,“对”只能是指主、客体之间的可耦合属性的“对接”,而“象”亦无非是指主体凭借自身之感应属性“抽取”对象的可感属性,并进而将其耦合化地处理成“象”的逻辑过程。由此提示**:**
a.“抽象”之举绝不是单纯发生在理性对感性表象的处理阶段的事情,而是贯穿在整个感应序列的全过程之中。差别仅仅在于,在物理感应阶段,“抽象”尚停留在有所“抽取”而无以“成象”的水平,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个从“抽取物性”到“加工物性”的处理过程一定发生在能够形成直观表象的感性阶段上或感性阶段以前;
【严格说来,属性的耦合过程直接就是感应或感知的抽象过程,即“抽象”与“属性耦合”是两个可以互换的等价概念,他们之间至多只有进位意义上的差别,即“抽象”不过是“属性耦合”的高分化后衍集合形态罢了。
不理解“抽象”就无从理解“感性”(或“感觉”),而在不理解“感性”的情况下居然大谈“理性的抽象”(或“抽象的理性”),岂能不谬?(另论见于第八十九章。)】
b.只有在所抽取的物性业已成为一个多因素系列之际,物性才有可能被加工处理成物象(即“表象”),而且,要把物性处理成物象必有一个即使不能被意识所觉察的逻辑程序先在,这就表明**:**
⑴从感应到感性必是一个“感”及其“可感要素”共同分化扩展的过程;
⑵所谓“逻辑”一定也发生在能够形成直观表象的感性阶段上或感性阶段以前;
【可见,“逻辑之花”自有一个从“无意识”到“潜意识”再到“显意识”的绽放过程,只在“显意识”之中摘取和欣赏它的芬芳,不免使“逻辑学”成为无本之木,这是既往的逻辑学迄今未能完整而统一地揭示出逻辑的本性及其运动规律之原因所在(详见第九十四章前后的系统论述。)】
c.可见,“对象”最初并不是后来那种捉摸不定的物象式的东西,而直接就是可以被称为“对应物”(更确切地说是“对应物性”)的东西,这一方面表明对象的本原必是物质性的,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从一开始对象(或“对应物性”)就已经不再是本原意义上的、完整无遗的物自体了;
【所以,“彼岸”的概念成立。但它既不是成立在“不可知论”的意义上,因为“现象之知”恰恰是建立在“彼岸存在”这个“半壁”基础之上的;也不是成立在“本质远隔”的意义上,因为“本质之知”反而是进一步扩展到“此岸属性”之中的产物(详见第八十八章)。】
换言之,当主体的感应性将客体的对象性实现为某种非客观的可感知要素时,贯穿在感应属性中的最小作用原理实际上已使本原意义上的“客体”悄然隐退,而使简约化了的“对象”冒充顶替上来。
然而,正是这种经过主观省略和改塑的“对象”成为主体与客体之间最有效的联络中介,也就是说,认知的虚拟化或对象化过程是达成认知的唯一方式。
于是,“对象”或“对象的总和”就成了感应者或感知者的“世界体系”,而实际上这个“世界体系”原本可能并不是这种对象化或表象化的平面存在系统,因为感应者或感知者之所以要把客体对象化,乃是由于客观的存在系统如果一一被原样感知,则主体就不成其为该客观存在系统中的一个客体,也不堪成为如此重负的存在者。因此,对象后面必定有一个使对象凸显为对象的支撑架构,也就是使主体自身客体化亦即结构化在“有条件的存在系统”中的那个自然体系。
这就需要对“条件”的词义给以立体解析。
精要分析
1. 核心要点
本章重新定义了哲学认识论中的“对象”概念:对象并非客观存在的“物自体”本身,而是被主体感应属性“扭曲”和“简约化”后的虚拟产物。这一过程遵循“最小作用原理”,表明“抽象”和“逻辑”并非理性阶段独有,而是贯穿于从物理感应到精神感知的整个物演代偿序列之中。
2. 关键解析
本章在《物演通论》认识论部分具有奠基意义,主要包含以下逻辑链条:
对象的虚拟性(Virtual Reality of Object): 王东岳指出,我们感知的“对象”是客体属性与主体感应属性“耦合”的结果。它不是客体的全貌,而是为了满足主体生存需求而被筛选、畸变(变态)后的“可感属性集合”。因此,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唯心主义的“内省论”都是片面的。
抽象与逻辑的泛化(Generalization of Abstraction & Logic): 传统哲学认为“抽象”是人类理性的特权。王东岳颠覆了这一点,认为物理化学反应中的“同性相斥、异性相吸”就是最原始的“抽象”——即对客体属性的片面抽取。逻辑程序先于意识存在,意识只是逻辑发展到高阶的显像。
认知即代偿(Cognition as Compensation): 为什么我们要把世界感知成这个样子?因为如果主体原样感知客体的全部信息(即面对庞大的“物自体”),主体将因不堪重负而无法维持存在。认知的本质是“求存”而非“求真”,对象化过程就是建立一个高效、简约的“求存界面”。
3. 全文拆解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对感应或感知中的所谓“世界体系”重新予以审视。因为它既不像广义上的科学所假定的那样是纯客观的东西,也不像内省式的哲学所认定的那样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在它之中正体现着纯主观的认知表象怎样被纯客观的衍存序列所规定。
解读: 既然前文已论证了感应属性是代偿的产物,那么我们眼中的“世界”就既不是绝对客观的真理,也不是纯粹主观的幻觉。它是客观的弱化存在度(衍存序列)决定了主观必须具备何种程度的代偿能力(认知表象)。也就是“存在度决定感知度”。
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对既往惯用的一系列概念给出另外的阐发。
对象——是被主体的感应性或感知性简约化了的虚拟客体,是客体的可感属性的变态集合,也是客体被引出到主体中或主体被引入到客体中的仅有依据。
解读: 这是本章最重要的定义。
- 简约化:主体无法也无需承载客体的全部信息,只截取维持生存所需的那一部分。
- 虚拟客体:既然经过了截取和加工,它就不再是原本的客体,而是一个“替身”。
- 变态集合:指客体的属性在感知中发生了质的某种改变(如光波变态为颜色)。
- 依据:虽然它是虚拟的,但主体只能依靠这个“界面”与外界互动。
由于这种“依据”有可能只是某些深在的超验的真正根据的向导性联带媒介(或曰**“属性耦合媒介”**),所以感知中和逻辑中的一切“根据”暂时都暗含着不足为凭之嫌。直到感应者的存在度下降到某一相应的代偿度增量上,从而使对象的对象性亦随之延展到该深在根据的位点或程度上为止。
解读: 我们感知的所谓“真理”或“根据”,本质上只是耦合媒介(Coupling Medium)。就像盲人摸象,摸到的部分只是让盲人能应对当下的媒介,而非象的本质。随着物演进程,存在度越低,代偿度(感知能力)越高,这种“媒介”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精细,但依然不是终极真理。
即使如此,对象本身仍不能明示其可根据性或确定性,因为感知者并不能由以获悉对象性进一步延展的后果,此乃认知的不确定性或武断性无论如何都无法消除的原因之一。
【维特格斯坦晚年探讨的“确定性”问题与“生活形式”之关系,就是对上述“可根据性”与“感应者的存在性状态”之间关系的隐约直觉。】
解读: 认知的武断性(Arbitrariness)是宿命的。因为我们只能基于当前的生存需求去感知,无法预知未来更深层的属性展开。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生活形式”决定语言游戏,正对应了王东岳的“存在性状态”决定感知边界。我们所认为的“确定”,只是在当下生存维度内的暂时确定。
显然,全部的问题在于,“对象”是如何被“对”成为“象”的,即必须考察对象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实际上,“对”只能是指主、客体之间的可耦合属性的“对接”,而“象”亦无非是指主体凭借自身之感应属性“抽取”对象的可感属性,并进而将其耦合化地处理成“象”的逻辑过程。由此提示**:**
解读: 拆解中文“对象”二字:
- 对(Dui):Attribute Coupling,属性的匹配与对接(如视网膜对接光波)。
- 象(Xiang):Representation,将对接到的信号加工成感知图景(如将光波处理成红色)。 这是感知发生的物理-生理机制。
a.“抽象”之举绝不是单纯发生在理性对感性表象的处理阶段的事情,而是贯穿在整个感应序列的全过程之中。差别仅仅在于,在物理感应阶段,“抽象”尚停留在有所“抽取”而无以“成象”的水平,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个从“抽取物性”到“加工物性”的处理过程一定发生在能够形成直观表象的感性阶段上或感性阶段以前;
【严格说来,属性的耦合过程直接就是感应或感知的抽象过程,即“抽象”与“属性耦合”是两个可以互换的等价概念……不理解“抽象”就无从理解“感性”(或“感觉”),而在不理解“感性”的情况下居然大谈“理性的抽象”(或“抽象的理性”),岂能不谬?……】
解读: 重新定义“抽象”。通常认为抽象是高级思维,王东岳认为“抽象”即“抽取象状”或“抽取属性”。 电子抽取质子的电荷属性,就是最原始的抽象。没有这种原始的物理抽象,就不可能有后来的感性表象和理性概念。 理性抽象只是感性抽象的进一步延续,二者没有本质鸿沟,只有“进位”差别。
b.只有在所抽取的物性业已成为一个多因素系列之际,物性才有可能被加工处理成物象(即“表象”),而且,要把物性处理成物象必有一个即使不能被意识所觉察的逻辑程序先在,这就表明**:**
⑴从感应到感性必是一个“感”及其“可感要素”共同分化扩展的过程;
⑵所谓“逻辑”一定也发生在能够形成直观表象的感性阶段上或感性阶段以前;
【可见,“逻辑之花”自有一个从“无意识”到“潜意识”再到“显意识”的绽放过程,只在“显意识”之中摘取和欣赏它的芬芳,不免使“逻辑学”成为无本之木……】
解读: 逻辑先在于意识。 要把杂乱的物理刺激(光、声、触)整合成一个完整的画面(表象),大脑(或神经系统)内部必须预设了一套逻辑程序(算法)。这套算法在生物产生显意识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写在基因和神经结构里)。逻辑不是人类发明的思维规则,而是物演积淀的自然律令。
c.可见,“对象”最初并不是后来那种捉摸不定的物象式的东西,而直接就是可以被称为“对应物”(更确切地说是“对应物性”)的东西,这一方面表明对象的本原必是物质性的,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从一开始对象(或“对应物性”)就已经不再是本原意义上的、完整无遗的物自体了;
【所以,“彼岸”的概念成立。但它既不是成立在“不可知论”的意义上,因为“现象之知”恰恰是建立在“彼岸存在”这个“半壁”基础之上的;也不是成立在“本质远隔”的意义上,因为“本质之知”反而是进一步扩展到“此岸属性”之中的产物……】
解读: 解析康德的“彼岸”(物自体)。 对象起源于物质属性(对应物性),所以唯物主义有其道理;但从一开始它就是残缺的(非完整物自体),所以不可知论也有其道理。 彼岸之所以存在,不是因为它神秘,而是因为主体太弱,只能感知此岸的“现象”。
换言之,当主体的感应性将客体的对象性实现为某种非客观的可感知要素时,贯穿在感应属性中的最小作用原理实际上已使本原意义上的“客体”悄然隐退,而使简约化了的“对象”冒充顶替上来。
解读: 狸猫换太子。为了遵循“最小作用原理”(省能、高效),主体直接屏蔽了复杂的“客体”,用一个简单的“图标”(对象)取而代之。我们生活在一个由“图标”构成的世界里,却误以为这就是真实的文件本身。
然而,正是这种经过主观省略和改塑的“对象”成为主体与客体之间最有效的联络中介,也就是说,认知的虚拟化或对象化过程是达成认知的唯一方式。
解读: 虚拟化不是错误,而是必须。如果我们要追求绝对真实的认知,我们就无法生存。只有通过“歪曲”和“简化”,我们才能建立有效的反应机制。失真即求存。
于是,“对象”或“对象的总和”就成了感应者或感知者的“世界体系”,而实际上这个“世界体系”原本可能并不是这种对象化或表象化的平面存在系统,因为感应者或感知者之所以要把客体对象化,乃是由于客观的存在系统如果一一被原样感知,则主体就不成其为该客观存在系统中的一个客体,也不堪成为如此重负的存在者。因此,对象后面必定有一个使对象凸显为对象的支撑架构,也就是使主体自身客体化亦即结构化在“有条件的存在系统”中的那个自然体系。
这就需要对“条件”的词义给以立体解析。
解读: 总结并引出下文。 我们眼中的世界(现象界)是一个扁平化的操作界面。而真实的自然体系(本体界)是一个支撑这个界面的庞大架构。主体之所以要把世界“对象化”,是为了在有条件的存在系统中存活。如果原样感知世界,主体就会被海量信息淹没而崩溃(不堪重负)。 最后一句话提示,下一章将探讨“条件”——即依存条件,这是递弱代偿原理中决定存在度的核心要素。